• 服務對象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六十歲,公費安養護須年滿六十五歲,並依其身體狀況分別提供適性的照護服務:
     

    1. 安養型:生活能自理者。
    2. 養護型: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