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資訊

申請資格:

  1. 年滿65歲設籍本市市民,並實際居住所在地者,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費用2.5倍(107年度為30,970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4.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 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6.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
  7.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列計人口範圍:

  1. 申請人及其配偶 。
  2. 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3. 前點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4. 無第2點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
  5. 前4點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與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2.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設籍外縣市之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外籍或大陸籍配偶之居留證影本、在監證明、退休俸證明、優惠存款、定存證明...等)。
  4. 申請受理單位: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室。

申請受理單位: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室。

107年10月24日府社行字第1071619430號函頒修正:

一、目的:為協助因重傷病住院治療,須專人看護之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中低收入戶長者獲得妥適之照顧並減輕家計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並符合下列條件條件之一者:

  1.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 經本府核定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 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二)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不得重複請領本項補助。

三、補助標準:

 (一)低收入戶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下同)一千 八百元,年度內最高補助金額為十八萬元。
 (二)前條第一項以外,全戶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之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九百元,年度內最高補助金額為九萬元。

四、重病住院聘雇專人看護事實認定:
 (一) 最近三個月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 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且須有僱請專人看護之事實,但不包括慢性病療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
 (二)看護人員應具專業能力並檢附證書或證照。
 (三)如由其之配偶、直系親屬晚輩之配偶專職照顧者,看護者應具際看護之事實並出具:

  1. 離職證明。
  2. 該里辦公室開立之確因專職照顧重病住院之老人而專(離)職之證明。

 (四) 由機構外籍監護工或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程序(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調查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1. 醫院開具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敘明住院期間、住院診斷、相關囑言及住院期間是否聘僱專人看護照顧等)一份。
  2. 僱請專人看護服務證明書(需醫師或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依實際聘僱日期填具證明,倘醫師已於診斷證明書上同時敘明實際聘僱期間者免附)一份(詳如附件1)。
  3.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免附)一份。
  4.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詳如附件2)、看護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中華民國國籍之看護員檢附居留證與工作證影本)及看護員「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專業證照)影本各一份。
  5. 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可由公所逕行查核)或國稅局全戶所得暨不動產證明(低收入戶免附)一份。
  6. 領據及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詳如附件3)。
  7. 居住於立案機構之申請人,須加附當年度本府補助收容安置費用公文影本一份(低收入戶免附)。

 (二)申請流程:凡設籍本市市民符合請領資格者,向轄區聯合里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填具申請表,由公所初審核可後,函轉本府社會處核定,核定通過後由本府將補助款匯入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三)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補助費用以撥付申請人為原則。
 (四)填寫表件時,申請人與患者關係欄務請詳填,以資憑撥。
 (五)申請期限:申請人自出院或住院看護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若申請人因重病行動不便或死亡者或其他特殊事由,得由申請人之最近親屬或里幹事或里長或社工員代為申請或具領。
 (七)若申請人因無家屬可提供照顧且無力負擔,並經社工員調查屬實者,可另行填具切結書(詳如附件4),俟核定通過後,由本府將補助款匯入代理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八)申請人居住於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並領有本府收容安置補助者,應由機構專責人員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申請,並應檢具第五點之資料及領有本處收容安置補助公文影本,但其委託收容費用須按日扣除。

六、申請人如因戶籍遷移,應向戶籍遷入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敘明已獲得補助事實。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即予停止申請程序並追回已發放之補助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下載表單:

  1. 申請(查定)表
  2. 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書
  3. 看護費用收據
  4. 費用補助領據
  5. 切結書
  6. 非本人領取切結書

108年度中低收入老人免費裝置假牙業務

一、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或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一者),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者。備齊相關下列資料後,均可前往本市27家合約之牙醫院(診所)進行篩檢。

二、應備文件:

  1. 嘉義市東、西區區公所開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 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正本。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證明書正本。

 或本府核定下列補助之一:

  • 補助收容安置」公函影本。
  • 「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公函影本。
  • 社會處發送通知單。

三、補助條件優先次序:

  1. 全口活動假牙。
  2.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
  3.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
  4.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5.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6. 上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7.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8.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四、本項補助條件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1月30日止,補助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須於滿五年以上(即已於民國103年1月1日以前完成裝置者),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但假牙維修費不在此限。

*老人假牙裝置合約名單

一、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經照顧經理訪視評估認定符合下列情況者:
 1.年滿65歲以上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失能之老人
 2.需改善其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或購買輔助器具者。
 
 二、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每戶全額補助,最高補助10萬元
 2.一般戶補助50%,最高補助5萬元
 
 三、服務內容:
 1. 住宅設施設備:給水、排水、防水、臥室、廚房、衛浴等設施設備及住宅無障礙輔助設備。
 2.住宅無障礙設備:如扶手、位預防華、斜坡改善無障礙空間、改善工程
 3.生活輔具: 如拐杖、輪椅、氣墊床等。
 
 四、受理單位:
 1.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者: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電話 : 2336889)提出申請。
 2.申請住宅設備設施修繕補助者:戶籍地之區公所社建課申請。
 
 五、應備文件:
 1.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者:
    經評估符合規定者備妥下列文件:
   1.申請表。
   2.身分證影本。
   3.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4.建築物謄本,如為租賃應附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及租賃契約書影本。
   5.估價單及修繕前照片。
 2.申請住宅設備設施修繕補助者 :
  (一)自有房屋:
   1.申請表。
   2.身分證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
   4.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建築物謄本。
   5.估價單及修繕前照片。
   6.里長證明需修繕。
  (二)租用房屋:
   1.申請表。
   2.身分證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
   4.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5.租賃契約書影本(至少2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6.里長證明需修繕。

一、對象規定: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老人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本人須攜帶下列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一) 身分證(或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正本供驗後交還)
  (二) 二吋半身彩色照片2張(於照片後請註明申請人姓名)
  (三) 印章(本人可親自簽名者不在此限)
三、領取榮譽乘車證時,需持本人身分證件、印章,若委託代領者,需另備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四、榮譽乘車證每人限領1張,不得重複申領。
五、申辦地點:本市戶籍所在地聯合里辦事處或區公所。
六、申辦流程:隨到隨辦。
七、使用須知:

  1. 榮譽乘車證提供設籍於本市年滿65歲以上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民眾使用。

  2. 榮譽乘車證只限搭乘行駛於嘉義市行政區域、鄰近縣區域之嘉義汽車客運、嘉義縣公共汽車之車輛,客運聯營線、BRT、專車路線不適用。

  3. 榮譽乘車證每月提供100張(一本)免費乘車,每次乘車不限里程、段次(上、下車為一次);每月票數用完時,當月搭乘客運即應購票乘車,不得要求使用次月票數。

  4. 榮譽乘車證限本人使用,如有冒用、轉借、塗改或變造,一經發現,除應照章補票外,榮譽乘車證應予沒收。

  5. 榮譽乘車證應妥善保管使用,遺失或毀損須至原申請單位辦理補發。

  6. 榮譽乘車證持有者,具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停止使用並依規定繳回乘車證:死亡者、戶籍遷出本市者。

八、本須知得依實際情形修訂之。

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
二、受理申請地點: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東、西區區公所社建課。
三、受理申請時間:自 自本須知函頒日起。
四、交付方式: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函轉公文。
五、辦理流程:由區公所負責初審無誤,再送府複審。
六、請領資格:

(一)受照顧者:

  1. 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補助,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中低收入重病住院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3. 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4. 失能程度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照顧經理)進行家訪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 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者。
  5. 實際居住在本市戶籍所在地者。

(二)照顧者需要以下條件:

  1. 應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未從事全時工作並負擔照顧責任。
  2. 照顧者應為受照顧者負扶養義務之子女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若無負扶養義務之子女或其配偶,得以其實際扶養之孫子女及其配偶為照顧者。
  3. 若照顧者為輕度身心障礙者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最近1個月勞保保險資料。
  4. 照顧者已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需經ADL(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若為輕度失能,仍得擔任照顧者。
  5. 同一受照顧者受數人照顧時,以照顧者一人請領本津貼為限,同一照顧者照顧數人時,亦同。
  6. 照顧者須年滿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無下列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情事,且因照顧事實以致無法工作者:
  • 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 獨自照顧其他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 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 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 受禁治產宣告。

七、督導規定:經核准補助之個案,每個月需接受本市居家服務中心至少一次督導,且需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對受照顧者失能程度每半年至少複評一次。

八、應備文件:由申請人備妥下列文件或將應備文件交由里幹事至本市東、西區區公所提出申請。

  1. 申請表。
  2. 應顧者與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照顧者及受照顧者最近三個月內之戶口名簿。
  4. 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 照顧者確實無工作之切結(切結於申請表內)。
  6. 照顧者未從事全時工作之證明文件,如公司行號或老闆開具之證明(須載明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有營利事業登記者須載明登記證字號及公司大印、負責人私章等)。
  7. 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九、補助標準:申請人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本府複審合格者,自證件備。齊日當月起,核給本津貼五千元。

十、撥付方式:第一次撥款於核定當月,將申請當月至前一個月之津貼一次匯入照顧者郵局帳戶內;之後則按月匯入前一個月之津貼。

例如:阿梅於98年1月29日向公所提出申請,市府於3月5日核定通過,則於3月15日匯入1、2月份之津貼至阿梅郵局帳戶內,4月15日匯入3月份之津貼,以此類推。

何謂居家服務:

由受過專業訓練之照顧服務元到府協助失能者日常生活照顧及身體照顧等服務。使其得到所需之持續性照顧,舒緩家庭照顧者壓力,以改善生活品質。

一、 服務內容: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換洗衣物之洗滌與修補、居家環境改善(限中低、低收入獨居人,一般戶獨居及有家屬同住不提供本項服務補助)、家務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構、其它相關居家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穿換衣服、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具、其它服務。

二、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嘉義市,年滿65歲老人及64歲以下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缺損,經本市派員訪視評估認定符合下列情況者:

1.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惟時段不得重疊。
2. 未請看護(傭)者。
3.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4. 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 。
5.其他經照顧經理評估確有需要使用居家服務者。

三、補助標準:

(一)依個案失能程度補助服務時數:

1. 輕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25小時,僅IADL失能之獨居老人,比照此標準辦理

2. 中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50小時

3. 重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90小時

(二)政府補助及民眾自付標準:((依政府年度預算調整))

1. 補助經費:每小時180元計(隨勿價指數調整)
2. 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全額補助
3. 家庭總收入符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倍者:政府補助90%,民眾自行負擔10%
4. 一般戶:政府補助70%,民眾自行負擔30%
5. 超過政府補助時數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四、申請程序:
 

符合服務對象者,得由本人或家屬申請、民眾舉報、單位轉介等方式,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電話: 05-2336889)提出初步申請,經 照顧經理 訪視評估認定後,轉介各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

一、服務對象:
為協助猝發性高危險群、慢性病患、長期臥病及不良於行之患者,或是獨居、日間獨居的老年長者,可以獨立安穩沒有恐懼居住在自己熟悉的生活環境中,於家中裝設類似個人保全系統,於需要時可提供迅速的緊急救援與保護、以強化老人獨立自主的生活能力。 
 
二、服務項目:
1. 意外事件及緊急事件通報。
2. 救護車緊急救護通報。
3. 緊急事件聯絡人之通知。
4. 不活動狀態自主監控。
5. 火災的通報(偵煙器為選購配備)。 
 
三、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嘉義市,年滿65歲以上老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缺損,經照顧經理訪視評估認定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失能者,並需保護性看視者。
2. 其他經長照中心照顧經理評估後確有需要者。
3. 其他經照顧經理評估確有需要使用居家服務者。 
 
四、申請程序: 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電話: 05-2336889)提出初步申請。

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列冊中低(低)收入戶年滿65歲以上者,備齊相關資料後,均可前往本市20家合約之眼鏡商號進行配鏡。

應備文件:

  • 通知單正本(新核定之中低收入老人者,可持證明書)。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補助標準:
本案補助只限老花眼鏡,每人以1副並限本人使用,1年內不得重複請領;包含驗光、鏡片、鏡框、配戴及售後服務(經由驗光量製訂做)。

*老花眼鏡配戴合約名單

服務對象:

  1. 年滿65歲並實際居住本縣之民眾,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 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
  4.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
  5.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超過新台幣650萬元者,不得申請本津貼。
  6.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7. 未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外住就養榮民生活給與者。

福利內容:

  1. 列冊低收入戶及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7,463元生活津貼。
  2. 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3,731元生活津貼。

應備文件:

  1.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書。
  2. 全家人口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可證明戶籍之相關資料。
  3. 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4. 其他相關文件(如婚姻、在學、在監、兵役或身障證明、優惠存款等相關文件或證明)。
  5.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申請辦法:逕向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申請。
 

服務對象: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年滿65歲之國民,即民國32年10月1日 (含當日)以前出生之國民。

請領資格:

  1. 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
  2. 未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3.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 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1. 未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2. 無排富條款之情形。
  3. 無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福利內容:符合給付條件,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3,000元。

應備文件:

  1. 填具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郵局或銀行等存褶封面影本。

申請辦法:逕向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提出申請,或逕寄送「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業務處」
      (址設:10056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42號)辦理。      

超連結網站:http://www.bli.gov.tw/sub.aspx?a=v30KmZGrBvo%3d (勞工保險局)

服務對象:

  1.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3. 失能程度經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 實際居住並設籍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
    前項第三款所稱重度失能係指經於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等六項日常生活活動功能中,有五項或六項需要他人協助者。

福利內容:

  1. 申請案件係當月15日(含)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申請日之當月份補助,如係當月16日(含)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份起補助。
  2. 每月補助照顧者新台幣5,000元,由本府按季撥付各鄉(鎮、市)公所公庫。

應備文件:

  1. 請調查表。
  2. 照顧者與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3. 經衛生局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出具最近三個月內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
  4. 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文件。
  5. 鄉(鎮、市)公所出具受照顧者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證明。
  6.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檢附照顧者之委託書。
  7. 照顧者應檢附最近年度之所得證明文件。
  8. 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9. 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且符合本津貼申請標準者,得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

※申請辦法:送交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受理收件。

相關連結

服務對象:

  1. 本府列冊低收入戶孤苦無依老人。
  2. 年滿65歲以上,生活能自理,行動方便者且無法定傳染病者。

福利內容:

  1. 由縣府或內政部負擔食、衣、住及免費醫療。
  2. 經本府委託各私立仁愛之家或私立老人養護中心(設有安養床位者)安養者,由本府按月發給零用金並支付安養費。
  3. 經本府轉介各公立老人之家收容安養者,由內政部按月發給零用金並支付及安養費。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身份證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3. 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4. 最近3個月內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正本(含胸部X光及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血清及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檢驗)。
  5. 2吋半身照片乙張。

受理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一、目的: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家屬照顧經費負擔及紓解照顧壓力,藉以維持家庭功能正常發展,分擔家庭照顧責任,透過政府的經費補助,以提升民眾使用長期照顧,落實老人福利。

二、補助對象:

  1. 進住機構者:
  • 被照顧者年滿65歲,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設籍本縣達六個月以上者。
  • 機構提供照顧達一年以上,目前仍持續照顧者。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正本。
  1. 聘僱長期看護工(本籍、外籍):
  • 已接受本府低收老人收容安置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 (包含部分補助)者。
  • 進住未立案機構者。
  • 當年度已領取本籍看護工雇用獎助津貼者。
  1. 具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 已接受本府低收老人收容安置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 (包含部分補助)者。
  • 進住未立案機構者。
  • 當年度已領取本籍看護工雇用獎助津貼者。
  1.  發放方式:
    是項補助採申請方式辦理,由申請人逕向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查符合資格者,每人(照顧者)每年補助新台幣6,000元,若同時聘僱兩人以上長期看護工者得依實際聘僱人數補助,由鄉(鎮、市)公所逕檢附收據及印領清冊送本府申請撥款後轉發申請人。
     
  2. 若有相關問題請洽老人福利科,電話:(05)3620900分機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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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本縣國民於重陽節年滿六十五歲(含當日,以足齡計),且於六個月前已設籍本縣,並於重陽節當日前一個月仍持續在籍者。

福利內容:

  1. 年滿65歲至89歲資深國民,每人發放新台幣3,000元整。
  2. 年滿90歲至99歲資深國民,每人發放新台幣6,000元整。
  3. 年滿100歲之資深國民,每人發放新台幣9,000元整。

發放方式:

  1. 一百歲以上本縣人瑞,由縣長親往祝賀慰問或指定代表慰問。
  2. 滿六十五歲至九十九歲資深國民,其發放敬老禮金方式,得就下列各目擇一辦理:
  • 匯款方式:於本府每年公告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室),申請指定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供轉帳,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為以現金方式領取。如經指定轉帳後,除改為現金方式領取外,一律依匯款方式辦理。
  • 現金方式:由各鄉(鎮、市)公所調查統計人數及造冊後,由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以下簡稱發放單位)負責之責任區,再於發放期間會同責任區村里長或幹事,並連絡當地轄區議員依其意願陪同親赴資深國民家中發放或基於便民之考量,定點致贈方式發放,以彰顯本府關懷慰問之意。所稱責任區,係指本縣鄉(鎮、市)之轄區。
     
  1. 本敬老禮金現金發放方式以重陽節前一週開始發放為原則,因故短時間無法發放者,得交由村里長或幹事繼續發放完畢;匯款發放方式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於重陽節前匯入資深國民帳戶,因故無法匯入者,得於發放期間,經公所同意,以其他方式發給。全部發放時間以一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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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年滿65歲以上或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 經本局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4.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5. 經本局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須於滿五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但假牙維修費用不在此限。

補助費用標準(以新台幣計):

  1. 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每案4萬元 。
  2. 上顎全口活動假牙每案2萬元。
  3. 下顎全口活動假牙每案2萬元。
  4. 上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每案3萬5,000元。
  5. 下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每案3萬5,000元。
  6.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每案3萬元。
  7.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每案1萬5,000元。
  8.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每案1萬5,000元。
  9. 活動假牙維修費6,000元。


應備文件:

  1. 公所出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本人印章。匯款方式:於本府每年公告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室),申請指定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供轉帳,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為以現金方式領取。如經指定轉帳後,除改為現金方式領取外,一律依匯款方式辦理。

※受理申請單位:逕至本局特約醫療院所進行篩檢及申請,特約醫療院所名冊詳如背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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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以下。
 

福利內容:

  1. 低收入戶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1,500元;1年內最高補助18萬元。

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750元,1年內最高補助9萬元。

應備文件:

  1. 低收入戶或中低入戶證明或經審核其全戶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
  2. 查定表。
  3. 住院診斷書。
  4. 需專人看護證明書(或於診斷書註明「需專人看護」)。
  5. 僱請專人看護收據正本(附看護工之專業證照影本乙份)。
  6. 戶籍謄本。
  7. 需專人看護之照顧服務員專業證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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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設籍本縣65歲以上核定有案之中低收入老人。
  2. 撥發保費補助時,仍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1. 低收入戶老人、70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健保,其保費已由政府負擔者。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極重度老人。
  3. 65歲以上之榮民(含眷屬)健保費自負額已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付者。

補助標準凡符合補助之對象,每人每月比照農保健保費自行負擔金額補助。

服務對象:設藉本縣年滿65歲以上老人遭受生理、心理之虐待、疏忽或惡意遺棄,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處於危難,須立即處理或協助者。

福利內容:

  1. 保護專線電話05-3622914。
  2. 建立緊急醫療救援、法律服務網。
  3. 提供短期安置、醫療服務。
  4. 其他。

申請辦法逕向本縣社會局老人福利科通報

服務對象:

  1. 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且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專員評估為重度失能之老人。
  2. 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專員評估為中度失能之老人且評估其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
     

福利內容:由本局負擔機構收容照顧費用。

 
應備文件:

  1. 入住申請表。
  2. 低收入戶證明或社會救助調查所需資料。
  3. 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合法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胸部X光、糞便檢查-桿菌性痢疾及阿米巴痢疾檢驗正本)。


申請辦法:由本人、親屬或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